地方環保部門要做的不是爭取再“緩衝”,為未批先建項目寬限時間,而是如何切實迎接新環保法的實施
  最近,我參加了場由環保部組織的污染防治會議。在會上,有地方負責人提出,新環保法馬上就要實施了,省里有近千個、共涉及資金300多億的未批先建項目來不及整治,希望能給些時間緩衝緩衝。言畢,又稱其他省份的類似項目可能更多。
  對此,環保部副部長翟青明確予以拒絕,並表示存在類似情形的省份不要心存僥幸,必須要在新法生效前整治完畢。我打心眼裡給環保部的態度點贊。
  過去,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行為屢禁不絕,問題久治難愈。不少企業走上了“先上車後買票”的歪路子,不怕查、不怕罰,甚至主動請求處罰,原因在哪裡?
  很大程度上要“歸功”於存在“限期補辦”漏洞。一些難以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,先上馬,造成既定事實後,再主動請求處罰,達到補辦手續的目的。“曲線救國”的方式取得預期效果,有了成功“示範”,原本心有忐忑的項目也大幹快上,爭取搭上班車。守法成本高、違法成本低,罰款有限、限期補辦構不成威懾力。
  毋庸諱言,一些地方,政府也在做影子推手。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成為當地重點項目、財政工程,這種現象屢見不鮮。地方環保部門無能為力,甚至還要在壓力下替這些項目跑關係辦手續。建設單位更是有恃無恐。
  今年4月,新環保法頒佈。法律明確: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,擅自開工建設的,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,處以罰款,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。新法堵住了現有規定中“限期補辦”的漏洞。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、環保部門新的監管權力,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問責措施。
  說起來,明年1月份新環保法才正式實施,這中間也為地方留下了緩衝時間。這種形勢下,地方環保部門首先要做的不是爭取再“緩衝”,為未批先建項目寬限時間,而是如何更好迎接新環保法的實施。當務之急是,對未批先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查,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,為實施好新環保法打下基礎。如果仍然有僥幸心理,希望拖一拖、看一看、等一等,對環保工作非常不利。
  法治,不是法律“自動化”去治理。主動落實、依法辦事,是擺在相關部門面前的考題,也是沉甸甸的職責。  (原標題:落實新環保法,當棄“緩衝”思維(民生觀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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